近日,李佳琦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4月7日申请注册的“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被驳回,引起了民众对声音商标广泛关注。我国在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中,首次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一、声音商标的特点
1、非可视性。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类型,是通过特定声音或特殊乐曲来区别商品的标记。传统的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等组合的,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视觉方式辨别看到的标识样式。而声音本是无形、无色、无味的存在,其既无法让人看到又无法让人触摸,是一种通过听觉感知的商标,具有特殊的无形性。
2、载体依赖性强。可视性商标申请往往可以直接提交平面图、立体效果图、虚线图形轮廓图等方式较直观的展现商标的全貌,而声音商标是以发出声音的方式存在的,其往往需要借助播放声音的设备,比如广播、手机、电视等电子产品,申请人的商标描述不足以展现声音商标的实际效果,因此声音商标申请人还需要提交清晰,易于识别的声音样本。
3、易传播性。可视性商标只有在视觉接触到的地方才能与消费者互动,而声音商标以某种声音为表现形式,往往更容易打破地域、民族、种族的限制,引起不同领域消费者的共鸣,背景差异很大的人也可以基于共通的情感去对特定声音的旋律、音调、节奏进行共同的理解和辨识。声音商标表现出来的传播能力更加强大,它所传达的内容清晰明了,无论传播的速度、广度都优于可视性商标。
4、易混淆性。不同的声音能给人带来不同的感受,通常情况下,听到的信息不像看到的信息那么直观,再加上不同人的感知力和理解力不同,导致不同消费者对于声音商标的理解不同,特别是对于用文字描述的声音商标,如申请的声音商标是“MI SI”的声音,不同的消费者可能理解为“密斯”“蜜丝”“觅思”等几十个同音的汉字组合,甚至有人会理解为其他文字,如英文的“MISS”“MIS”等。
二、声音商标的立法现状
1、目前功能性审查的立法缺失
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声音商标的功能性审查作出规定。作为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声音商标无法绕过功能性的限制,鉴于立法的缺失,目前审查中对于具有功能性的声音商标只能用缺乏显著性进行驳回。但缺乏显著性和具有功能性的法律后果不同,缺乏显著性的声音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但具有功能性的声音无法通过使用克服其功能性。例如在“报警器”商品上申请通用的警报声,在“自行车车铃”商品上申请“叮铃铃”声音,很难通过使用获得商标应有的区分功能,即使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不应得到注册。只有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审查中才能更清晰地对上述两种驳回理由进行合理区分。
2、相同近似判断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
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声音商标审查时要检索其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是否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但在可视性商标的审查标准部分,并没有反过来要求在审查文字商标时,应对可能同音的声音商标进行检索,也没有规定在何种程度上,文字商标审查可以主动引证声音商标。在审查文字商标时,是否要查询并引证声音商标?如果都引证,是否对声音商标保护的范围过宽?如果不引证,是否不利于声音商标的保护?
3、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问题
严格讲,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不能简单的以太松或太严来评价。由于具体内容差别很大,对不同的声音商标应分具体情况进行把握。一是对于天生显著性弱的声音商标,如果审查的门槛过低,势必会导致通用的资源被大量的独占,也使消费者在判断商品/服务来源时产生混淆;二是对于具新颖、独创性而又经过特殊艺术设计的声音商标,如果其对应的文字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与该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可以适当放宽显著性的要求,但仍要以真实的商业性使用和推广为前提;三是对于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具备功能性的声音商标,即使使用时间再长,使用范围再广,也不建议注册为声音商标。
三、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1、完善声音商标保护体系
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客体的范畴,允许其进行注册,这仅仅是其保护体系的开始。针对声音商标的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今后我国还应继续完善声音商标的相关保护体系。不仅要在声音商标的注册审查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增加很多细节上的法律规制,比如如何转让声音以及如何处理侵权问题等等。完善我国声音商标相关的保护体系至关重要,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2、细化声音商标侵权的认定
根据商标的本质特性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声音商标侵权的认定我们首先应该将认定范围限定在“在商业上使用”的范畴,不然,个人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对社会自由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我国在《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在商业上使用”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而国内司法界已经逐步认识到《商标法实施条例》在规定商标使用上的不足。因此,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统一,将“在商业上使用”是声音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写入《商标法》,以弥补法律漏洞。
我国《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客体范围,突破了传统商标对视觉的要求。声音商标具有非可视性、载体依赖性、易传播性等特征,使得其法律保护存在诸多难题。完善法律以加强对我国声音商标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品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