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道,损有馀而补不足,是故虚胜实,不足胜有馀。其意博,其理奥,其趣深。天地之像分,阴阳之侯烈,变化之由表,死生之兆章。」
——《九阴真经》节选经文
《九阴真经》是金庸小说中一本奇特的武功秘籍
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武学汇编
所记载的武功齐全,且每一项均为奇功绝学
梅超风、周芷若都只学了里面的“九阴白骨爪”
且都还没有完全学会,就已足够独步武林
它还是一部教科书式的武学经典
后人受它的启示创出多种绝世武功
比如杨过的“黯然销魂掌”,斗酒神僧的《九阳神功》
这部惊世骇俗曾引发无数腥风血雨的武学奇书
却竟然是出自北宋徽宗时期一名叫黄裳的大内文官
该书不但有着传奇的来历,在武林中更拥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这么重要的一本书,著作权究竟归谁,咱们今天就探讨一下:
一、《九阴真经》的著作权归属及保护期限问题:
《射雕英雄传》记载,《九阴真经》为北宋徽宗时期一名叫黄裳的大内文官所著。当时黄裳受朝廷任命编录《万寿道藏》,在其编录《万寿道藏》期间阅读了大量的道家学术作品,退休后隐于深山继续研读道家经典,终有所悟,出山后用20年时间编写,方得《九阴真经》。《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因黄裳完成《九阴真经》并非按朝廷的意志创作,也并非在上班工作期间创作,是黄裳退休后隐于深山所悟,出山后独立创作的作品,故《九阴真经》著作权应归属黄裳个人所有,不归北宋朝廷。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射雕英雄传》记载,黄裳生于1044年,卒于 1164年。终年120岁。故,《九阴真经》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截至1214年12月31日(即1165年为第一年,1214年为第五十年)。
二、《九阴真经》的作者黄裳具体拥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九阴真经》可能属于”文学作品“或者”杂技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保护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前四项权利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种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只要作品完成就一直受保护。
三、《九阴真经》重出江湖后,其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九阴真经》重出江湖时,是在南宋初年,这一年具体是哪一年书中没有明说,只说在南宋孝宗皇帝年间,大约1190年前后,此时《九阴真经》的版权保护期限并未结束。那么此时《九阴真经》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则此时应该由黄裳的继承人继承著作权,但因为《射雕英雄传》没有关于黄裳继承人或遗赠人的说明,而且黄裳属于大内文官,去世时已达120岁的高龄,很可能就没有继承人了,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遗赠,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故,《九阴真经》重出江湖后,其著作权依法应该归南宋朝廷所有。
四、《九阴真经》著作权归朝廷之后,谁可以使用谁不能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重出江湖的《九阴真经》著作权归南宋朝廷所有,因《九阴真经》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截至1214年12月31日,由于该书广受追捧,且凝聚了深刻的道家文化,蕴涵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是一笔十分宝贵的文化遗产,南宋朝廷还可以继续享有20多年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而不是直接进入公共领域供大家免费使用。
也就是说,在1214年12月31日前,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四条的规定,想要使用《九阴真经》需征得南宋朝廷的同意并付费,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金庸小说的描述,接触使用过《九阴真经》的人分别有:王重阳、黄药师、冯蘅(黄蓉的母亲)、周伯通、陈玄风、梅超风、杨康、郭靖、黄蓉、洪七公、一灯大师、欧阳锋、杨过、小龙女、张无忌、周芷若、宋青书、黄衣姐姐,共17人。郭靖的出生日期是1200年,郭靖在18岁(1218年)与杨康比武时未接触和使用过《九阴真经》,故在此时间点之后使用《九阴真经》的人,均不侵犯著作权。因郭靖在6岁(1206年)错手杀死陈玄风时,陈玄风和梅超风已经在练九阴白骨爪,故在此时间点之前的王重阳、黄药师、冯蘅、周伯通、陈玄风、梅超风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均没有得到南宋朝廷的同意,均侵犯《九阴真经》的著作权。其中冯蘅和王重阳虽然没有实际练习使用《九阴真经》,但冯蘅凭记忆把内容记录下来并进行传播、王重阳把《九阴真经》刻于古墓中,以证可破《玉女心经》,均侵犯的是作品的复制权。关于杨康,是在其9岁(1209年)的时候拜梅超风为师学习九阴白骨爪,虽然学得不多,学得不全,梅超风也没认真教,但从时间点上来看,也是侵犯了《九阴真经》的著作权。
综上,王重阳、黄药师、冯蘅(黄蓉的母亲)、周伯通、陈玄风、梅超风、杨康均侵犯了《九阴真经》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南宋的经济损失。其中陈玄风、梅超风、杨康同时还滥用人骨进行修炼,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损害公共利益,可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林塭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