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海民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
上海市民政局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1077条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根据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涨,“闪婚”后“闪离”等轻率离婚现象有持续增加的趋势,有不少人离婚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离婚程序过于简单,无疑在客观上为冲动型离婚提供便利。设置离婚冷静期,其实是为冲动型离婚夫妻提供一个双方都能下的台阶,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同时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这种情形下夫妻之间往往矛盾较大,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议离婚并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鲜见。离婚冷静期只是给那些冲动离婚的人一剂后悔药,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公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才能真正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婚姻是一种承诺和责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和经营。面对日益攀高的离婚率和越来越多的冲动型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