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家庭都把买车列为家庭的一个短期计划,在工作之余,开车带着自己的父母、孩子做个短途旅行,呼吸一下新鲜空气,远离城市的喧嚣,是一种非常惬意的生活体验。但是,可能由于工作繁忙的原因,很多人忘记了驾驶证的有效期,而忘记了去交通管理部门更换新的驾驶证,在发生一些交通事故的时候,产生了纠纷,保险公司常常以驾驶证过期而拒赔,这一理由是否成立?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例,简要的分析一下。
【案情】
2009年10月18日01时30分,李某驾驶挂重型全挂车沿邢清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向行驶韩某驾驶的拖拉机变形机相撞,造成李某、韩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河北省威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挂重型全挂车实际车主为钟某,李某系钟某雇佣司机。拖拉机变形机车主为韩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某住院治疗16天,钟某为其垫付医疗费4807元。钟某因费用赔偿问题,一纸诉状把韩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损及原告方司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701.88元。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方的损失,由于被告韩某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故其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韩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钟某损失人民币8983.5元
二、被告韩某赔偿原告钟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对于驾驶证过期,没有去交通管理部门换领新的驾证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1.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先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再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主管部门颁发给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就具有了驾驶车辆的资格,本案的被告韩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是具有驾驶车辆的资格。
2.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本案被告韩某虽然其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但其驾驶证并没有被注销,韩某就仍然具有驾驶资格。结合上述观点,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需要先在机动车责任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超过的部分在被告韩某投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度内赔付给原告,从而弥补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