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已经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大部分人在借款时都会约定利息,有的借款人甚至是为了利息而出借,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利息怎么设定才合法?怎样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
被告王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分,每月利息24000元。原告在借款时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告转账支付576000元。借款后,被告王某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18日,但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
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律师解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李某实际只向被告王某交付借款576000元,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本金应为576000元。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了不受保护的界限,即年息不能超过36%,超过部分一律不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月息为4分,超出法律认可的利息范围,不能获得支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条是民法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36%以内的利息且在社会公序良俗允许之下,则对已支付的部分不能反悔。
律师提醒:
1、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该利息约定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记住:低于24%的利率完全受法律保护;在24%到36%的期间属于自然利息,法律不禁止;超过36%的则无效,法律不保护。
2、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等借款凭证,并且要对利息部分有明确约定,否则法律不支持对利息的请求。
3、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借款人故意拖欠不还,那么出借人需要尽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