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8月9日9时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迟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被截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3年9月16日,迟某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车损、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55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以陈某肇事逃逸拒绝赔偿。
【律师分析】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需要赔付?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交强险的主要特征为:(1)强制性,对于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都需要投保交强险,否则不得办理相关登记,公安交通部门也有权扣留机动车;(2)无责性,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是没有责任划分,全额予以赔付;(3)保障性,让被侵权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减轻肇事一方的经济负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是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障,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所以即使肇事者存在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
2.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需要赔付?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免除承担商业险保险金给付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需要尽到提醒和告知的义务才能免除赔偿责任;(2)免责的事项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3)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者应当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对于“逃逸”属于违法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合同中约定免除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成为很多家庭的必备之需,但是我们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在事故发生的时候一定要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对“逃逸”的行为说不!否则将面临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