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案例
网上日前爆出一条题目为“5万元救命钱哪去了?银行:买了‘现金管理’”的新闻:这几天,为了一笔5万多元的存款,73岁的余婆婆和家人的心都是悬着的。余婆婆说,为了方便给老伴治病,她把多年存下的5万元钱存到唯一的一张银行卡上,不想第二天这笔钱就“不见了”,差点耽搁了治病。事后一查,才发现这笔钱被莫名转成了“7日理财产品”。经过和银行交涉,这笔钱被退回活期账户,不想没过几天,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成了另外一款理财产品。而这回,银行拿出了一叠资料,声称该等协议均有余婆婆亲笔签名,银行在法律上并无过错。
类似于余婆婆这样的“市民在银行存款莫名‘消失’”事例比比皆是。拿着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前往银行柜台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却故意混淆视听,模糊概念,将保险或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混淆,故意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红利”等概念,将保险或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进行简单地片面类比;提供的相关合同表述大多生涩难懂,条款繁多,而且多数是约束客户,客户面对一大堆条款很难从头到尾一字不落的认认真真阅读一遍,于是会稀里糊涂签字。甚至有的客户根本就不识字,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签字按下手印。就在客户还在美滋滋的等待高收益时,孰料已经钻进了银行设好的陷阱中难以自拔了,甚至正等客户用钱去取钱时,被告知账户并无存款或者未满年限无法取出,如果一定要取也只能拿到当初本金的一部分。
此种情况下,除了去银行“闹”和报警,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的储户可以哪些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u维权途径及依据
一、向相关银监局、保监局投诉举报
储户遭遇不明不白存款被理财的情形,可直接向相关银监局、保监局投诉举报。
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五、规范产品销售(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
“六、加强监督检查(一)各保监局、银监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l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也对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储户虽然在购买理财产品上签字按手印,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提起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l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