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年十二月,魏县魏城镇南关村民许继堂因犯抢劫罪,被泰安中院(全称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由山东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就在法院将许继堂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因其病情严重,被准许保外就医。零零年二月,泰安中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许继堂拿着看守所开具的释放证回魏县老家养病。
一眨眼,15年过去了,暂予监外执行15年的许继堂,于2015年7月被泰安中院收监,重又被执行无期徒刑。而与他同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王某,通过减刑已经刑满释放。
15年的监外执行到底算不算刑期?许继堂家属多次找泰安中院、泰安监狱、山东省高院反映情况,均未得到合法合理的答复意见。
判处无期 因病监外执行
199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许继堂被泰安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万元。许继堂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月14日,山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许继堂等被告当日被执行刑罚。后,许继堂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刑罚。
2015年7月29日,泰安中院将许继堂传唤至山东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泰安煤矿医院,对许继堂身体状况重新进行了复查并出具了医学鉴定意见,认为符合收监条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三项及鉴定结果,于同日将许继堂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这不是就意味着许继堂在原籍监外执行15年不算刑期,需要重新服刑,这对他是否公平?
根据刑诉法和监狱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省高级法院负责裁定,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监外执行期间由当地公安机关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负责监管,并提出减刑意见。
据泰安中院调查,许继堂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户籍所在地的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一直未向山东省高级法院呈交对许继堂的考察报告,也未向山东省高院提出过减刑建议,导致其后许继堂一直未予减刑,至收监执行刑罚时仍是无期徒刑状态。因此,泰安中院认为:许继堂收监执行后,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015年8月5日,泰安中院向河北省魏县公安局发去公函,称:“本院向你局邮寄送达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由你局负责执行。现已将许继堂收监执行刑罚。请你局接函后将许继堂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情况出具书面材料,作为下一步减刑的依据。”
针对公函中提到的泰安中院向魏县公安局邮寄送达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许继堂的家属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当时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许继堂只拿到一份释放证明,其他的书面材料都没有。
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1条和第14条规定,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
15年前担任魏县魏城镇派出所负责人称,当时就没有收到泰安中院关于许继堂的档案材料,对许继堂的考察报告和减刑建议也就无从谈起。15年间,泰安中院、泰安监狱以及泰安市看守所方面也没有来函询问了解许继堂的社区矫正情况。
根据泰安中院发送的公函要求,2015年9月20日,魏县公安局向山东省高院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建议书》,建议对许继堂进行最大减刑幅度处理,同时建议对许继堂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
但是截至目前,许继堂尚未接到山东省高院的减刑裁定,何时能再申请保外就医成了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