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为父亲在医院去世,悲痛万分,便顺手砸坏了医院大屏幕的一块显示屏,后离开现场。之后医院报警,警方将杜某某抓获。杜某某的家属遂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林塭丰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林律师在简要了解了相关案情之后,建议杜某某的家属与医院方达成谅解协议,经林律师多次协商,最终杜某某的家属向医院方赔偿了五万余元之后,双方达成刑事谅解书。杜某某被取保候审。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林塭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被毁坏的显示屏鉴定价格过高,于是向公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和《重新鉴定申请书》,公诉机关采纳了林律师的意见,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新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格。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
开庭审理时,林塭丰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鉴定的价格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缺乏客观性
鉴定结论中鉴定的损坏的小显示屏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鉴定结论价格明显过高。但辩护人根据市场报价得知,市场上同样尺寸的该品牌的最好拼接屏,每块小显示屏的单价为八千元整。因此,损坏的小显示屏的鉴定价格为6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上最好品牌的产品的同期价格。
另外,对于涉案财物的赔偿,应当按照案发时购进新物的市场价或者是按照案发时损坏物的市场价折旧,而不是按照2010年的医院承包合同里里涉及的价格来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得到受害方的谅解
杜某某损坏了小显示屏后,杜某某等家人多次联系办案派出所、受害方协商赔偿一事,最终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受害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且双方在派出所的组织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并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另外,询问笔录中均记录了赔偿和谅解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积极赔偿受害方,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对于涉嫌的犯罪具有自首等情节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归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砸坏小显示屏的事实,并且在之后的讯问中也主动承认了错误。同时,在检察官提审时,认罪态度良好,也如实交代了事件的经过。可见,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符合“自首”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希望贵院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同事和乡邻乡亲面前的口碑都很好,工作兢兢业业,孝顺父母,而且被告人还有份正当的且有前途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因为其平常也有对墙发泄的习惯,加之父亲去世,心情过于悲痛无处发泄才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故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并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且,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贵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同时,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因此,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酌情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后,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