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被告人言某某与范某某在酒店内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二人利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克隆银行卡,并利用赖某某提供的POS机进行刷卡套现。二人共进行了四次套现活动,后被抓获。审判阶段,言某某的家属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林塭丰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
庭前工作:
庭前林律师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言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
庭审工作:
开庭审理时,林塭丰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言某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诈骗犯罪的过程包含三个环节,第一、言某某根据需要套现方和提供套现方的信息,联系套现双方进行套现;第二、根据套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第三、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POS机上刷卡。第二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是被告人范某某所为,其他人都不知道制造伪造的信用卡的具体步骤,更谈不上实施制造伪卡的行为。第三个环节的刷卡行为都是由赖某某完成的。因此,言某某只是进行了第一个环节的活动而已。而另外两个信用卡套现的最重要的环节,被告人言某某都没有参与。
言某某只是以中间人的身份,联系套现的双方,并收取少量的中介费。根据讯问笔录可以得知,言某某和范某某等人总共实施了四次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其中,第一次言某某并没有收取中介费,第四次套现活动还没有开始,被告人就已经被抓获。而在第二、三次套现活动中,被告人言某某也只是获得了共计800元的中介费。
综上,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完全可以证明被告人言某某在此共同犯罪中不是处于主要地位,也没有起到主要作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可以对被告人言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言某某对于涉嫌的犯罪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言某某在抓捕现场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而案发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就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作为中间人,和其他被告人四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套现的全部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可见,被告人言某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符合“自首”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并且,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承认了“被告人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以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1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在同事和乡邻乡亲面前口碑很好,工作兢兢业业,孝顺父母,而且被告人还有份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见财起意,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首先,被告人言某某、范某某和赖某某等人总共诈骗的金额为13000元,数额不大。虽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套现的总额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5000元,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5万元,因此,被告人言某某、范某某和赖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毕竟数额有限,而且相对其它蓄意、预谋的故意犯罪来说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言某某作为中间人,只获取了800元的中介费,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而言,言某某的社会危害性更小。
其次,如前所述,被告人言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既没有实施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刷卡套现的行为,其只是起到了一个牵线搭桥的中间作用,相对于提供或者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被告人言某某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院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言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对被告人言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