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除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编外,民法典的其他部分与每一个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旅游业新业态层出不穷,那么针对我国旅游业新业态,民法典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一、明晰旅游者的隐私权等权利义务
近年来,旅客在旅游过程中住酒店被偷拍,手机上订票APP泄露个人信息,交通工具上遭遇霸座等现象时有发生。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及其保护作出详尽的规定,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如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对于旅客在交通工具上遭遇霸座,民法典在合同编中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意味着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内容,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同时,旅客亦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
二、明确高危险区域的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对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未开发的野山、原始森林、荒漠等高危险区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进行了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安全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自甘风险”,除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
1、赋予旅游者自行选择案由的权利
此次对司法解释第三条进行了修改,赋予旅游者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这一修改有利于更充分保护旅游者的民事权益,体现了对民事主体更充分、更全面、更完善的保护。
2、加大对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民法典设立“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编”,强化了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
此次对司法解释第九条进行了修改,强调处理私密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否则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默认旅游者同意授权个人信息,以此防范经营者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的行为;同时采纳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观点,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强化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收集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上的责任义务。
3、加大了对旅游经营者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无论消费者是否遭受损失,都要对消费者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者“自甘风险”情形
民法典建立了自甘风险制度,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外,受害人应当自“甘风险”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旅游者因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受到侵害的,应当自担风险。
四、民法典对旅游合同及纠纷处理的规范
1、法律依据变化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被废止,不再作为司法解释的立法依据,与之相关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不能再作为法院审理和处理纠纷的依据。立法依据的调整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了一系列变化。按照情势变更原理,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显失公平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达成新的合意,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解除合同。按照这个规则,如果订立旅游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修改或者废止,那么,一些合同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情况。
2、“格式合同”调整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则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成果,解决以往合同中格式条款识别困难的问题,扩大消费者受保护的范围。
同时,为了使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将司法解释第六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挂靠经营是共同侵权
虽然旅游法对经营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范围、禁止性事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规定,但实践中以“加盟”“营业点”等名义进行挂靠经营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为了解决旅行社业务许可“挂而不管”的问题,修改后的司法解释重申了“挂靠经营是共同侵权”,明确提出被挂靠人要承担较重的责任,以此督促其对挂靠的旅行社进行有效管理。
4、意外事件不是行李物品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关于行李物品损毁,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删除了“意外事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表述。原因在于:一是民法典没有将意外事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二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行李物品通常都是无偿的,因此,只要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可以主张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