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大部分家庭为双职工家庭。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和二胎政策的实行,家政服务市场越发供不应求,与此同时,家政服务行业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家政服务涉及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三方主体,其中纠纷多为家政服务人员受害及家政服务人员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那么家政服务市场的不同用工形式涉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一、家政服务行业的主要用工形式及法律关系
1、派遣制用工形式
派遣制也可称为员工制。派遣制的用工形式中,家政服务人员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约束。若雇主需要聘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家政公司根据雇主的要求派遣合适的员工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此时情形下,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仅仅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雇主向家政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家政公司向家政服务人员发放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
2、中介制形式
家政服务行业的另一种用工形式是中介制,这种用工形式以家政公司作为媒介联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由家政公司向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报告家政服务的机会,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为此向家政公司支付报酬,家政公司与雇主及家政服务人员分别签订中介合同,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分别形成的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此种形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建立服务关系后,由雇主向服务人员发放工资。
若雇主为自然人,家政服务人员依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雇主给付劳务报酬,双方形成的是劳务法律关系。
若雇主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雇主对家政服务人员有管理、支配等隶属关系,则双方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实施条例》的规范,雇主负有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不同用工形式的责任分担
1、派遣制形式下的法律责任
(1)家政服务人员受害
在派遣制用工形式下,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当家政服务人员在为雇主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或死亡,构成工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家政公司未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家政公司向家政服务人员或其近亲属支付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家政服务人员因包括雇主在内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自身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致害
若雇主为自然人,家政服务人员在为雇主提供服务过程中导致雇主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而因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为劳动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由家政公司代替家政服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若家政服务人员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若雇主为单位,则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若家政服务企业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中介制形式下的法律责任
(1)家政服务人员受害
中介制中,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人身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中介人违反民法典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家政服务人员利益受损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雇主为单位,则雇主与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时,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动时受伤或者死亡的,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权益。
(2)家政服务人员致害
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家政服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论雇主为个人、家庭或单位,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服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若雇主为个人,家政服务人员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的相应责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是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