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二娘的万恶丑态及本能善意
更新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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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二娘原本也是个好姑娘,温柔美貌端庄贞淑。当时她的父亲病重,少林寺方丈玄慈大师前去医治,救了她的父亲。叶二娘对玄慈既感激又仰慕,芳心暗动,贫家女子无以为报,便考虑着以身相许。所谓女追男隔层纱,后来叶二娘怀上了玄慈的孩子,并且毅然决然选择生下小孩(即后来的虚竹)。当时玄慈作为江湖大V,有头有脸的少林寺方丈,并没有选择发微博宣布“其实他有个小孩”。叶二娘作为普通农家女子,并没有借助媒体力量对外炒作绯闻,也没有希望孩子他爹给孩子一个名分,更没有选择“弃养”。她愿意承担比别的女人多得多的责任,她不想去打扰玄慈的生活,不想去影响玄慈的前途;为了玄慈的名节,她选择用自己柔弱的肩膀,单独为孩子撑起一片爱的天空,她决定无论处于怎样的困境,都努力给予孩子完整的爱。所以说,叶二娘本性并不恶,还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美女,不然玄慈大师不能对她动心!而且,叶二娘是真心爱着玄慈,在虚竹出生以后为了保住玄慈的名声,选择一个人抚养虚竹,选择自己一个人承担一切。如果没有遇见玄慈,没有开始那段不该开始的感情,没有毅然决然选择生下孩子,没有选择为了玄慈的名节自己含辛茹苦,她可以是个普普通通的农家女子,简简单单平平凡凡过一生。可惜,人生没有如果;可惜,整个事件原本就是萧峰的父亲萧远山一手策划的圈套。萧远山没想到一个普通的农家女子竟然比他想象的坚强得多,没想到叶二娘竟然准备自己一个人抚养小孩长大!于是萧远山夺走小孩并藏于少林寺。丢失小孩之后的叶二娘忆子成痴,精神失常,疯疯癫癫,后来专门每天盗取别人家的小孩来玩弄,玩腻之后便以残忍手法杀害,人性之丑恶在她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骇人听闻(在金庸修改后的新版本中,叶二娘不再是天天杀小孩的变态女人,而是改成了每天偷一个小孩,玩腻了送到不相关的人家里去收养的恶作剧,减少了其所造的杀孽)。显然,叶二娘的行为极其恶劣,不可饶恕,应接受法律的制裁!按照原来的版本,她就是个变态杀人魔;即使按照金庸先生修改后的新版本,她也是那个时代的人贩子。武侠世界里似有若无的官府对其束手无策,江湖底层人物对她的名号不寒而栗,遭殃的普通百姓家庭对她更是恨之入骨......!可想而知,那么多年,她祸害了多少小孩,祸害了多少家庭。按照原来的版本,叶二娘涉嫌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金庸先生修改后的新版本,叶二娘不再是天天杀小孩的变态女人,而是改成了“每天偷一个小孩,玩腻了送到不相关的人家里去收养”的恶作剧。此种情形下叶二娘究竟涉嫌什么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修改后的新版本,叶二娘偷别人家的小孩,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故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走婴幼儿后又将其重伤或者致死的,行为人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刑法处罚。修改后的新版本,叶二娘每天偷一个小孩,玩腻了送到不相关的人家里去收养,并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也未将其重伤或者致死,故也不符合绑架罪的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其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仅仅以抚养为目的,从而偷盗婴幼儿的,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开始是为了抚养而偷走小孩,但是抚养一段时间后又将小孩出卖的,行为人也会因其后续的出卖行为而从拐骗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儿童罪来定罪处罚。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3.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故,修改后的新版本,叶二娘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了,叶二娘属于忆子成痴、精神失常,后来时常疯疯癫癫,属于精神病患者。如案件发生时,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经法定程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确认属实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本文无意于为叶二娘的过往洗白,本人态度明确:叶二娘的行为极其恶劣,不可饶恕,应依法接受法律制裁。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和法学思维的金庸先生在小说中安排了叶二娘在少室山武林群雄大会上,与玄慈一同自尽,也算是对叶二娘的过往有了法理、情理和道义上的“审判”,此处不再细究。我想进一步说明的是:叶二娘这么一个罪大恶极接近变态的人,在精神失常的时侯依然保留着人性最原始的本能,依然日日夜夜思念着、寻找着自己遗失的小孩,在25年后见到自己的儿子虚竹时,依然守护着最后一丝善意,一丝作为母亲应有的善意,一丝对自己小孩淳朴的善意。那其他普通的正常人呢?是否更加应该!所谓虎毒不食子,人皆有爱子之心,基本上每一位父母都会全心全意疼爱、照顾、保护自己的子女,这是一种天性也是一种本能。即使叶二娘这样的人,即使在玄慈以实际行动明确表示不愿意公开也不可能参与抚养的情况下,她都从未主动“弃养”虚竹,更何况其他比叶二娘条件更好的人?!如果有机会让叶二娘选择是否主动“弃养”虚竹,我估计她的内心对话是这样的:载恨春残成故迹,滔滔江水一帆悬
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林塭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