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温度的《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篇
更新时间:2021-01-26
阅读次数:1813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广大老年人来讲,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尊重个性化继承,到扩大遗赠、扶养范围,保障居住权,承认录像、打印遗嘱,扩大代位继承范围等,《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民法典》第33条,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更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等。一旦出现失能的情况,通过监护协议即可直接确定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三、遗嘱的形式多样,录像、打印遗嘱都被确认,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为固定遗嘱内容,确定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此外,《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删除,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使老年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的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老人的意愿。三、扩大代位继承范围,尽可能让老人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民法典》增设了有关继承宽恕的法律条文:“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继承宽恕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让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是配偶,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三是兄弟姐妹,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子女、亲属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干涉老年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不得夺取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以分家析产或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之后,赡养人不得拒绝赡养。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保障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国家正大力推进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专业护理、住房保障、慈善福利、社区配套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困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等情况特殊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各类组织,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和社会活动。漫漫人生路,最重是桑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愿天下所有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