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涉及最多的纠纷就是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与支付的问题,且往往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及全国各地法院对该类纠纷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本文对该类纠纷进行归纳整理,并作如下详解。
一、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价款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以上工程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黑白合同”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支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5、发包人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工程款能否计入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款项的性质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项目经理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发包人向项目经理支付工程款等同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约定的,依约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工程款结算方式。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当事人自行结算达成结算协议的,应按结算协议结算工程价款。但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价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存在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对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确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对设计变更工程结算没有约定,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采用固定价结算建设工程,设计存在变更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5、采用固定价结算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6、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法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如果通过部分鉴定就可以确定总工程价款的,则应当仅就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三、建设工程价款利息。
1、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在国家法定标准的上下线左右。调整因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利息和本金的比例以及发包人的违约事实等作为依据。
4、工程价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发包人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的,为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
④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对于承包人垫付工程款的利息,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支付,约定的利息不高于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合同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比其他民商事案件,是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该类案件争议标的额一般较大,认定事实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都比较复杂。所以,对承办该类案件律师的要求更高,不但需要精通该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时更需要精通建筑施工、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