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抑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普通大众一般会认为,只要中途放弃抑或退出,就是中止犯罪了,但刑事律师说了,法律认定并每没有那么简单,尤其是在共同犯罪里面,部分犯罪人中途退出或自动中止的行为。
应当分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1. 在相对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共犯皆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之后,竭尽全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
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2.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3.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