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而获刑入狱,在服刑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被保外就医,重操旧业盗窃山地自行车被抓,虽只是限制行为能力,但因保外就医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刑入狱。2013年的一月九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前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共计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前进,男,1987年出生。2011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狱服刑期间,经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2年8月14日被保外就医。2012年10月19日的18时左右,被告人李前进闲来无事,无意中走进了新乡某大学校园闲逛,看到某教学楼下停有一辆蓝色美利达牌自行车,见四下无人便心血来潮,将其盗窃后卖掉,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该车价值1146元。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被告人李前进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前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案发时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