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是怎么样?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根据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所处的阶段、服务的过程,分为委托关系、合作关系和相互独立的关系。
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内容是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当事人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要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作为当事人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发表代理意见,对刑事审判过程的监督等等。当事人本身及其家属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与熟练专业技能的法律工作者,其存在的价值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根据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所处的阶段、服务的过程,可以作以下三类定位。
(一)委托关系。这是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中最基础的关系。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服务来源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行为。无论刑事案件处于哪一个阶段,没有建立委托,律师就不可能正常地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委托的目的是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委托合同来体现的。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的刑辩律师还不能称之为“辩护人”,而仅仅是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法律咨询,会见嫌疑人,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代为申诉、控告等等。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才得以真正以“辩护人”身份出现,拥有辩护权、调查取证权等等。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可以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而这种有效的服务是建立在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密切配合的基础之上的,
(二)合作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委托而建立关系,而要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则需要双方的密切合作。律师需要审阅当事人的材料,了解事实,明确当事人的目的,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需要向律师陈述事实,提供材料,阐明目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当事人的需求是一致的,没有双方的合作难以实现共同的目的。显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越融洽,越密切,越容易实现当事人的目的。所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为合作关系。
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律师和当事人及其家属都会有更积极的影响。律师在心理上会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更投入,方案更缜密,更容易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面对律师的积极态度,当事人也更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为律师工作提供各种便利。这种关系的两个主体都以积极的态度合作,会实现良性循环,律师就能尽其所能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相互独立的关系。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作关系是建立在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无原则的,决不能成为依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各自都具有独立性,不受对方的干涉。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因为自己付费了就对律师颐指气使、指手划脚,把律师当作自己的下属,甚至仆人,要求律师必须打赢官司,否则就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律师办案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依法执业,其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同时采取的只能是合法的手段,而不能是非法手段。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往往无视法律的禁令,要求律师维护其非法利益,这理所当然地遭到律师的拒绝。律师对当事人要尊重、要合作,但不要无原则的迁就,更不要盲从。
总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合法的委托关系,同时还存在着配合关系和合作关系。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在相互沟通中相互配合、合作。这三层关系在实践中融为一体,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