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历时半年多的“《汽车人总动员》抄袭案”终于出了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由基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这是一起影视界的跨国著作权侵权案。数年来,这样的案件不胜枚举,由于“致敬”、“恶搞”、“借鉴”、“翻拍”等模糊的边界和困难的裁决,导致诸多抄袭案都不了了之。而这一次,法律给出了一个公正的、让所有人为之振奋的结果。
抄袭、借鉴、致敬、恶搞的界限
国产动画电影品质近两年有了明显的提升,虽然动画质量目前依然良莠不齐,但也出现了真正意义上鼓舞人心的好作品。如《大圣归来》、《大鱼海棠》等。但纵观这些年的国产动漫,依然以模仿国外作品为主,自主创新做出的产品,往往质量不佳。打版权擦边球借鉴国外优秀动画电影的手法层出不穷,但被外国动画巨头告上法庭状告“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十分罕见。
而模仿,可以说几乎是自人类学会直立行走之后的一个本能。人类总是在模仿与创造中前进的,而当一种模仿行为,侵害到了原创者本人的合法权利时,版权法便诞生了。
“抄袭”与“致敬”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抄袭”,只有“复制”。而抄袭与借鉴,在事实意义上是最为接近,最容易混淆的。致敬和恶搞则较为容易区分。
现在试着对这几个概念做一个影视作品意义上的定义。
抄袭: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地据为己有,或与他人作品较高程度地相近或相似。
借鉴:吸取他人作品中优秀的部分,运用他人作品的手法或精神进行再创造。
致敬:用自己的手法,对他人作品中的经典部分进行改换背景人物地点等条件下的再还原。
恶搞:对原作进行搞笑式再创作。
可以看出,除了抄袭以外,其他三个定义都有一个条件:即需要对原作进行较大程度的二次创作。
但我们需要警醒的是,“致敬”并非自我免责的机制,它在影视作品中的意义相当暧昧,且极容易与“抄袭”混淆。除此以外,也要追问“知识产权是否符合传播正义”,避免对他人与自己的道德绑架。
败诉是因为抄得烂?
《汽车人总动员》之所以又败诉又输了舆论,深层次原因在于——它抄得实在太烂了。
其实众所周知,在法律意义上,和在舆论人心上,“抄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在法律意义上,抄袭就是抄袭,也即为侵权,会给予一个冷酷的判决;但在影视市场上,一部作品的口碑判定元素中,其质量是比其是否抄袭要更有优先级的。这是一个微妙而让人无可奈何的事实:如果抄袭者能够抄袭得比原作更好,那也算是它的本事;甚至如果是影视大拿抄袭了不知名小导演的作品,那这个小导演即便发声,也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甚至会被质疑“蹭热点”、“制造话题”。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知名大导演莱昂内拍摄的《荒野大镖客》,几乎完全抄袭黑泽明的《用心棒》,后者写信质疑还被否定,最后打官司,莱昂内败诉赔了一大笔钱,但这丝毫不影响《荒野大镖客》在电影史上“镖客三部曲”之一的重要地位。
所以,是时候发出我们的质疑了——
1、是否抄袭者名声在外且佳作累累,而被抄袭者名不见经传,其抄袭罪名就能被弱化?
2、是否抄袭者的作品比原作更具观赏性,更具表现力,其抄袭罪名就不成立,而冠之以“借鉴”?
3、抄袭有形的如桥段、海报、人物形象算抄袭,抄袭无形的如风格、人物个性、精神等算不算抄袭?
4、如果每一部作品都要追究其是否存在哪怕一丁点抄袭事实,影视作品会不会失去其原有的意义?
5、抄袭到底是一个大而化之的罪名,还是一个大家心照不宣,都在做却都没有承认的“潜规则”?
《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行为之所以恶劣,还是在于其拙劣的抄袭手法与死不承认的态度。
如果能稍有上进心,做出属于自己独有风格的作品,倒也能博得不少同情分。其实影视市场的的确确是对优秀的作品有一定的抄袭容忍度的,而且,谁能说大导演就不是从模仿起家的呢?
昆汀这段话可作为整个影视圈的一个注脚:“其实我的每部戏都是这儿抄点,那儿抄点,然后把他们混在一起。如果不喜欢,观众大可不看。我就是到处偷桥段的,是偷,不是他妈的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