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这一问题连日来又被媒体反复热炒。原因在于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初时签订的议定书,2016年12月11日后WTO成员应立即停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然而迄今美国、欧盟均未按期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导致人为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相关行业出口和就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通俗地说,就是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的所谓“正常价值”时,选择第三国同类商品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此举使得“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极易构成倾销,从而被征收高额的保证金。在笔者看来,中国企业之所以频频在“替代国”制度上中招、招致反倾销调查,其根源在于随着劳动力成本较低、价格竞争优势较大的“中国制造”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容易触动他人利益,当无法在价格上与“中国制造”进行竞争的时候,就可能启动反倾销等手段去限制中国企业发展。
但我们也应理性地看待事情的另一个侧面,就是我国“走出去”的产业和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还处在产业链下游,产品附加值不高,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专利,试图“以价取胜”的根本原因其实是没有能力“以质取胜”,也因此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束手无策。
这样看来,虽然以“替代国”制度为由头发起反倾销战役在一段时间内阻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但也客观上倒逼中国企业反思自身的发展模式,引导中国企业向重视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方向上转型。具体而言,就要求“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对所处行业进行深入的专利分析,围绕行业前沿技术加强原始创新,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被侵权风险,积极形成完善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实现无形资产的增值,进而通过建立品牌,完成从“以价取胜”向“以质取胜”的过渡。
我们相信,作为WTO各方成员,在各方督促和给予的压力下,其最终都将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履行自身的国际义务。因而,作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与其在指责他人方面牵扯过多精力,倒不如抓紧宝贵的时间完善自身。“替代国”事件的解决绝不是终点,当摩擦过后市场竞争回归正轨时,与国外同业竞争对手的“二次竞速”才刚刚开始。彼时,拥有知识产权实力的企业方能打破贸易壁垒,从而占领市场,应对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