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管理规定中所谓的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因一方实际违约对合同履约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现场证明文件。从开发商角度讲,它包括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索赔文件)和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
2 工程签证由经营计划部与开发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共同办理。经营计划部负责鉴定发生事件的合同风险分属,并计量;开发项目部负责鉴定事件的真实性,并配合计量。
3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索赔)办理原则
3.1 尽量避免发生;
3.2 事件实际发生;
3.3 属于发包方合同风险承担范围(发包方违约);
3.4 不与合同或其它经济文件相冲突;
3.5 签证内容叙述清晰,工程计量方式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必须明确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3.6 及时办理。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公司内部完成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确认;
3.7 必须经三方(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方、发包方)签字盖章认可,其中甲方署名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甲方代表(工程师);
3.8 签署办理前必须经公司内部审核同意。
违背以上原则办理的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签证为无效签证,经营计划部在计量时不予认可。
4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签证办理程序
4.1 事件已经发生;
4.2 工程承包商填写并申请办理经济补偿;
4.3 施工监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4.4 公司组织内部审核同意;
4.5 甲方代表编号、签署后加盖工程签证专用章;原件(至少一份)工程部保管,复印件经营计划部备案。
5 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开发部(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经营计划部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补偿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
6 工程签证的办理权限
6.1 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二万元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
6.2 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项目经理批准办理。
6.3 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项目经理同意,事后由项目经理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经营计划部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