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何具体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中长期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分类。
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结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未必无效,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三、关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此类合同未必绝对无效。人民法院在把握不准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