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那些杂牌手机以价格低,功能多或酷似正版,迅速击溃正牌手机,攻占市场。例如山寨版的苹果手机,价格才1000多元人民币。据统计,2007年山寨手机的销量达到1.5亿只,几乎与国内市场手机总销量相当。后来又出现山寨电器、山寨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以价格低,功能全占据了市场的一席之地。
到了2008年,“山寨”在互联网中越来越频繁地与许多文化现象联系在一起,出现了很多“山寨作品”,由此导致有些人
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意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意产业每天创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显。
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2010年全球文化创意产业规模接近10万亿美元。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分别占全部就业人员比例的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过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的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截至2008年底,上海创意产业增加值达到1048.75亿元,年均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智力密集型大产业。深圳的增幅20%以上,
大芬油画村已经被誉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经典案例”,年产值高达31亿元。在广州,文化创意产业被视为“后亚运时代”经济腾飞的引擎之一。
但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还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迎头赶上。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一大隐忧。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中国缺乏的不是创意,而是对创意的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文化创意产业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介绍我国文化创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本文以案例分析为主,
产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做一些探讨。
“山寨”现象在经济、文化方面所体现的不同意义。事实混淆了
上,“山寨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与“山寨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其影响的“危害性”来看,本文关注的重点是“山寨”现象在经济方面的意义,即“山寨产品”。
(二)案例分析
从积极的意义来看,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山寨产品”中有层出不穷的创意,一度被视为民间的智慧和创新;同时又因盗侵权而屡遭诟病。“山寨”是否一味地在模仿?“山寨产品”泛版、
滥的背后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山寨产品”的积极意义
山寨产品的显著特点是廉价、实用、更新迅速,它的应运而生,适应了当前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需求。虽然“山寨产品”中也存在一些伪劣产品,但大多数是通过借鉴模仿而赋予创意的产品,特别是后期的山寨手机,往往整合了很多不同优质品牌的长处,再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从外观和功能上进行创新,集中体所以“山现了独有的草根智慧与民间文化,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寨产品”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是“山寨产品”对产品垄断起到监督的作用。“山寨产品”通过模仿、借鉴、改良和创新,生产出价格低廉、功能齐全的产品,从而有效地监督品牌主流产品的第垄断地位,防止其以垄断谋取暴利,以促成市场的竞争氛围。二是“山寨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与科技发展。“山寨产品”的盛行,给一些品牌企业增加了压力,迫使他们及时地进行技术革命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2.“山寨产品”的消极意义
根据调查显示,山寨产品中“冒牌”占33.7%、“剽窃”占30.0%、“劣质”占24.9%,多数公众认为山寨其实是“假、盗、冒”的集成。因此在“山寨产品”泛滥的过程中,无论是产品的质量还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引起了很多的争议。从质量方面看,为了降低成本,有些“山寨产品”的生产商就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虽然把外形模仿得很好,但实际在质量方面却大打折扣。通过复制和改良,以价格取胜的“山寨产品”,并不能完全得到市场的认可。而产品知识产权和版权的问题就更为严重,虽说“山寨产品”大多数是源自对先进产品的模仿,但由于一些“山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四川成都610110)
“山寨大国”,从汽车到服装,从手机要]我国被称为
“山寨产到电脑,从品牌店到两元店……到处充斥着山寨风。品”的泛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为主,介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做一些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山寨[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一、案例:“山寨产品”烟花般繁华的背后
(一)案例背景
诸多文化创意产业大国在发展初期,几乎都离不开模仿。同样,我国也不例外。不过,由大量模仿所引发的“山寨产品”的泛滥,却让我们始料不及。
互联网2008年最火的流行词中,相信“山寨”二字绝对榜上有名。“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顾名思义,是指旧时绿林好汉占据、不受政府管辖的山中营寨,后来被人们用到消费领域,指那些制作仿冒坤包、盗版手机的无牌电子厂、小作坊甚至“地下工厂”。
寨企业”受科研水平、科研能力和资金不足的限制,缺乏自主知“创新”仅仅是简单的组装、改装,这就有可能会识产权,所谓的侵犯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比如去年引起人们关注的“苹果皮”(“苹果皮”是国内某公司研发的一种新型通信电子产品,是一个带有电路的硬壳状手机套,当把苹果公司生产的iPodTouch嵌入其中,再安装一个软件,就可以把iPodTouch变成一部时髦的iPhone4,可以接打电话,收发短信,而且价格要便宜很多。),就因为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方面受阻,没能顺利打入美国通信市场。并且由于缺乏有效的自我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频繁被“山寨”,导致市场前景堪忧。
不过,这些仅仅是“山寨产品”产生后一系列的衍生问题,“山寨产品”最大的弊端在于其生存模式:模仿和抄袭。
虽说模仿也是发展的一种模式,但如果只是一味地模仿,没有自己的品牌、没有自己的专利,那就只能陷入引进———吸收———落后———再引进的怪圈,最终将与创意无缘。就“山寨产品”而言,我们要区别对待。对于有创意、有创新的“山寨产品”,我们要给予引导和保护,而对于那些一味模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我们要加强法律监督力度、绝不姑息。
因此,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战略视角来重新审视“山寨产品”,或许能带给我们一些新的启示。
(三)案例启示
“山寨产品”的泛滥,使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走入了“山寨阴影”。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看,“山寨产品”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比如可以在发展过程中积聚民间智慧,丰富百姓生活。但由于“山寨产品”以模仿为主,缺乏创新,并且极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所以,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山寨阴影”?健康发展,我们该如何引导其走出
1.积极创建平台,提升、整合“山寨产品”中好的创意“山寨产品”的盛行,源于其便宜的价格、强大的功能和新颖的外观设计,而后两项正是创意的一种体现。但很多“山寨企业”往往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注重对创意的有效保护,导致其始终处于价值链的最低端。
如何提升、整合“山寨产品”中好的创意?苹果AppStore的商业经营模式给我们提供了参考。苹果iTunes的AppStore只负责提供一个品牌和平台,而软件则完全是由个人或者不知名的小公司自己开发、定价并上传。依靠着这种用户生成内容的iTunes几乎不费一兵一卒,既拥有了又多又好的内容资模式,
源,又可以不断提升品牌粘性。这种整合创意的方式,何尝不是“山寨模式”的一种突破?对
我国各地目前正在兴建的创意产业孵化园,就是在创建一个平台,为各类准备创业的个人、新办企业,特别是有创意成果但缺乏资金的个人提供商务、办公用房,提供融资、入股等服可如何保护入园企业和创意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提升平台务。
的品牌价值?成都市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2010年5月,成都市在红星路35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立了成都版权交易中心,作为一个综合性版权交易服务机构,集产权登记、展示、发布、保护、策划、交易、服务为一体,不仅保护了创意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实现其价值提供了条件。作为内陆城市的成都,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创意成都2009以及成都双年展等活
动,搭建交流平台,引进国外发达地区的文化企业,提升平台的品牌价值。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出专注“模仿”的怪圈
模仿是发展的一种模式,诸多文化创意产业大国的第一步都是通过模仿、吸收走出来的。比如战后的日本,在20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引进2万多件专利技术。经过不断地消化、吸收、再创新,从欧美企业眼中的“拷贝猫”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技术经济强国。而美国作为技术输出大国,已经成为拥有世界上最多高科技专利的国家,但是每年仍然还要花巨资引进别国的专利技术。因为这些文化创意产业大国已经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通过模仿来进一步吸收,实现再创新到原始创新的过程。
从山寨模仿到创新超越,我国有些企业已经成功实现“去山寨化”,开始形成自己的品牌。金立、天宇等中国品牌开始摆上柜台,和诺基亚、摩托罗拉一起销售。但这类企业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山寨企业仍然没有意识到山寨是过程而非目的。
所以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要想彻底走出“山寨阴影”,必须抛弃以前那种引进———吸收———落后———再引进的循环模式,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建立一批有代表性的创意产业群,形成强势自主版权和自主品牌。
3.在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效益
“山寨产品”中出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其中不乏很好的创意,甚至有些国际品牌也开始效仿、学习山寨。比如索爱就曾经推出一款后面带四个喇叭的手机。可“山寨产品”这一时的光环却仍然不能使之与知名大品牌抗衡。因为“山寨产品”中的创意大多仍停留在结构创意上,无非就是把产品做得好看一“创意”容易流于新奇的概念。而西方创意产业已经些,所谓的开始从结构创意向功能创意转变,这正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文化创意产业上的差距。
我国被称为“山寨大国”,从汽车到服装,从手机到电脑,从品牌店到两元店……到处充斥着山寨风。“山寨产品”的泛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欠缺自主版权文化精品和缺乏品牌意识这两个方面。我国离文化强国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少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电影票房收入70%依赖进口大片,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30%归属欧美,网络游戏市场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在获得专利或合作产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权的文化精品,
版权后,由于没有及时地塑造品牌和注册商标,以致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要提高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和版权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宣传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重要性,让社会公众逐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私人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信息分享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不然,就会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而造成垄断。为此,我们需要研究和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和服务环境,学会经营并善于运作知识产权,
节。案犯事先订立攻守同盟或事后串供,肯定会编造事实,凡是谎言总经不住仔细推敲,被讯问人事先无法料到讯问人员将要可就细节问题加以讯问。二是采讯问的内容,细节上总有疏漏。取多次重复讯问的方式。如果案犯编造谎言,就难以记清每次回答中的细节内容。采取间隔时间重复讯问,也能暴露出矛盾。三是政策攻心,摧毁心理。此外,从共犯相互印证的内容是否有利于供述者,也可推测串供可能性。如印证内容本身并非利于供述者,应当说串供可能性不大。综合以上策略,笔者认为,对共犯供述的待证事实有可能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还是不予定案,显然将放纵犯罪。需要说明的是,理论界有观点指出,强制补强口供(不论这口供可信与否)是因为对口供取得方式的担忧而导致对口供采信态度上的一种矫枉过正行为。
⑦
规则也不应适用于共犯情形。
四、结语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能否仅以共犯供述定案,关键在于判断具体案件中是否还需补强证据。但此时判断的依据不是强制补强规则而是共犯口供的可信程度,即这种由此,在个案中若能够情况不属强制补强范围,而属任意补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须补强,也可以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