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一)股权结构释义
股权结构,在英语中指“Ownership Structure”或“Equity OwnershipStructure”,国内有些学者把它译成“所有权结构”。所谓股权结构,简单地说,就是指公司不同性质的股份在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也可以说是股东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的分布和构成状况。
(二)股权结构的合理选择
创业公司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从以往案例可知,存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为,若二者股权均等,即二股东一人持有50%的股份,则容易造成公司决策困难,经营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公司无法长期存续;如若在一个仅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哪怕控股股东仅仅持有51%,该股东也会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而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排斥其他股东。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在实践中,合理的股权结构常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即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在一个公司三个股东的以上两种股权结构下,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因为另外两个股东发挥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两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加,则均超过了大股东40%的股份。因而,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时,则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更大发言权制约大股东的现象,从而,也因此实现了公司的稳定。
二、创业公司的股权设计的因素分析
前文已经提到,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那么,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在对其股权设计中所涉及到的因素做认真分析,是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的重要方面。
(一)股权比例的重要性
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的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股东权利的弱化和强化
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名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优秀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优秀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设计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时,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采用章程,可以采用合同;同时要把握好各项股东权利的精确设计,该弱化的权利必须彻底弱化。
(四)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和表权事项的设计
《公司法》里只是概略式的规定了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方式。而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该通盘考虑一些重大事项决策所归表决部门以及表决程序。有些封闭式的公司就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资合性和人合性,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自己的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这样不仅仅只为股东个人利益,也为公司今后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充分体现了股东的意志自治与法律的灵活运用,本故创业者在投资合作与新项目启动时,也要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打造公司长期发展的基石。
三、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
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更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创业者在注册成立公司之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就是确定公司的权益、分配股权。
常规的股权分配(也可以说是原始的方法)是按出资比例来确定,说白了就是谁出钱多谁是大股东。这种貌似公平的分配法,站在投资银行的角度以风险投资的眼光来看却是不合理的。
从投行的角度看,创业公司的价值不是看砸了多少钱进去,而是创业者的努力使得公司的价值不断放大,因此不管创业者投没投钱、投多投少,也值得让他们拿公司股权的大头。这样可以让他们看到自己的价值,会有足够的动力去拼命为创业公司的业绩增长而苦战。这就是风投投进创业公司里一大笔钱,通常只会去占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的道理。
在风投还没有进来之前,原始的创业股东们确定自己的股份,一方面可以由出资多少决定股份的多少,另一方面更应考虑每个人的能力、作用来相应决定所持股权的比例。要坚持一个公司里必须有一个核心的人物,坚持贡献多的人就应该理所当然多拿些股份,贡献少能力差些的,就相应少拿些。比如说可以把50%的公司股份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另外50%按照创始人的能力贡献差异性地分配。创业公司的股权要尽可能合理化地分配,创业者们应该开诚布公,关键的问题是保持团队长期合作的公平性。
四、股权结构设计在公司治理实务中的作用
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提出的如下问题:在刚开始创业时,如何设计、安排公司的股权架构?股东人数较多的,如何确定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需要注意的要点是什么?要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就要从公司治理结构谈起。
(一)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分析的背景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公司治理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金融危机影响了紧密联系的世界经济和各国家的众多企业,这些企业是受害者,也是被谴责者,不少观点认为金融危机应归咎于这些企业,暂不言论这些观点正确与否,目前应关注的,就是如何在金融危机中,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
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经济体中无数的企业,由此可见,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世界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企业是经济发展的载体,企业结构却是公司发展好坏的直接因素,不同结构的企业,对企业的发展就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包括企业危机应对能力。股份制是现代公司的主要实现形式,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代理关系,公司治理就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是企业不同利益主体在企业这个组织形式下的博弈,是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管理者的矛盾和依赖的机制。
(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内在关联性分析
公司治理是企业多方面、多角度的一个整体的治理概念,包含有不同的内容,囊括了诸如外部的法律环境、投资者保护和内部的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和组织机构等,是一种在所有者、高级管理阶层、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多重博弈形式。其中,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本,是这一治理的基础与主体内容,在金融危机下,公司表现各有不同,为何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能力不同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重要的一点,应该来源于不同企业股权结构的差异。金融危机下,由于股权结构差异的存在,对企业应对危机的能力产生了深刻影响,进而可以把优化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有效途径。
股权是一个股份制企业存在的根本,股权结构能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在各个企业中有自己的构成形式,且通常存在很大的差异,无论是企业性质上的差异、还是企业地区上的差异,都是现存于企业中的一种必然,不可能用一个具有相对治理优势的公司股权模式,来硬性地作为行业标准,否则,对股权结构的调置就会弱化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甚至可能起了完全相反的作用,达不到公司治理的目标,更会由于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对企业现期业绩和未来绩效产生不利的影响。
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存在基础,是整个治理的产权基础,无论是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协调,还是在评价对整个治理结果的影响,都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中,这种关系表现的更为强烈了。公司股权结构首先决定了各股份的构成比例、股东通过持有股份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组织了不同形式的股东大会,进而决定了整个内部监控机制的构成和运行,是公司治理中的内部治理主体。公司股权分置,决定了企业的治理成本、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不同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对企业的组织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一个股权较为集中而又没有管理层参股的企业,组织中的各个机构不具有相对规模,独立性方面比较弱,机构人员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就会难以有效履行,迫于被更换的压力而听从于控股股东,最为典型的就是家族控股企业股权结构使得公司治理所表现的低效率;而一个股权相对分散,不存在绝对控股的大股东,那么企业中的机构人员可能就会更为完善,独立性会较强,管理层的职能更能得到充分发挥,无论是哪一类企业,都是产生于不同股权结构的代理关系,公司治理都是必然的,最终的治理效果也由此决定。
(三)不同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影响的分析
从理论上说,当一个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并出现一个绝对控股股东时,绝对控股股东会拥有更强的话语权,而其他一些相对控股股东,在企业中的话语权就会急剧减弱,利益紧随着绝对控股股东,在这种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绝对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实质性的决策,相对控股股东只能紧紧追随绝对控股股东的决策,股权难以得到有效制衡,众多小股东是股权竞争中的弱者,加之公司管理层没有股权,超级股东的“一人决策”很容易成为企业的决策,由此产生代理权竞争的程度较强,企业更换具体的管理层人员就会显得较为频繁与易行。管理层及其组织结构常常形同虚设,公司治理会背离原本的代理关系,不再是企业所有者与企业各级管理者的博弈,而更多的表现为依所有者所言行事,绝对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现象的发生比例往往高于股权分散的公司,进行有优势的企业并购行为,但并不能真正对企业发展有利,只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滥用、误用,由于竞争过于强化,会导致公司治理的低效率,甚至是公司治理的没必要性,完全听任于股东的组织形式,不能真正减少代理风险,即使部分减少了代理风险,也会由于一系列不合理组织机制的消极影响所抵消。
当一个公司的股权相对分散时,由于各个股东都没有绝对控制企业的能力,对公司的相对影响力,没有哪一个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绝对控制,众多股东的参与有利于企业股权达到制衡,加之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管理层虽然不能满足各股东的具体利益,加之管理层也有不同于治理层的利益与目标,但必然会考虑到股东和整个企业的长远目标,在各种复杂利益与目标的交叉中,公司治理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治理效果也会更加明显。在这种类型的企业中,公司管理机构较为健全,内部牵涉也较强。管理层不用完全听任于某一股东,管理职能能够真正得到执行,虽然这样会加剧公司的代理风险,使公司治理存在现实的必要性,但这种分散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股东加入到公司的管理之中。多角度决定公司治理方向与治理进程,通过优化的企业股权结构,加大对公司管理层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使得公司管理层也能对企业拥有资产权益,提高管理层的管理积极性,使得公司治理层与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具有趋同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这可以看作是公司治理所要达到的一个目标之一。
在金融危机下,由于股权结构的差异,不同企业应对危机的能力表现各有不同,股权结构更分散的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有较强应对危机的能力,能够在危机中实现利润,实现发展,而股权较为集中的企业,应对危机的能力则会较弱一些。
(四)股权结构设计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逻辑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遵循了“三权分立”的立法思想。概括而言,重大事项决策权由股东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策权由董事会决定,具体经营管理由管理层实施。
股东会是非常设性的机构,股东正常行使权利的方式是召开股东会,股东会的组织形式是“会”,即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组织股东行使权利。这一点并不妨碍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和“管理权”,股东知情权可以通过获得公司的账目、决议等文件获得;管理权的实现不是由股东以股东身份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股东推选“董事”、董事会推选产生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通过股东→董事→高管这一层级式的选举和任命,由股东推选出其认可和信任的人选担任董事,如果是多名董事的,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推选出其认可和信任的人选担任高管(如CFO、CEO、CTO、COO等)。本质上,股东实际上通过拥有的对董事的人事任免权和薪酬决定权获得对公司运营的控制和监督,股东的义务是挑选、任命合适的董事。
董事会是常设的公司管理机构,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会的人数可以安排在3-13人之间,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需要股东会审议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等,由董事会的权限可知,董事会也是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和薪酬决定权获得对公司 运营的控制和监督,董事的首要义务是挑选、任命合适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本质上和公司是一种聘用关系,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是通过内部的董事会这一机构来选拔和安排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将主要来自董事会的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义务是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监事会主要履行监督的义务,需要注意,监事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不是“空头支票”,公司法赋予了监事极大的权利,如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监事是公司自身净化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火墙。监事拥有的权利实际上无愧于其“无冕之王”的称号,建议谨慎选拔懂财务、懂管理的人事担当。
当然,如果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和一个监事。但其权利义务的安排可以等同于董事会和监事会。
通过以上介绍可知,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的设置,通过它们之间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资本的意志”就是通过对人员的任免来实现的。就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安排,可以考虑三个原则,一个是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一个是控制原则,一个是简单原则。公司需要由志同道合、上下齐心的股东共同组建,因此需要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公平对待每一个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并不代表公平,公司决策需要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环境,需要具有一定的效率。公司发展过程中并不能够始终保持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因此需要一个强势的控股股东在出现矛盾时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同时,为方便融资和治理,股东结构应尽可能简单。
贯彻以上原则必须关注两个“分数”,其一是二分之一(50%),其二是三分之二(66.7%)。因为这两个数字的安排能够充分体现对公司的控制,充分实现公司治理的高效。如上所述,公司治理实际上是通过对合适人员的选任进行的,持有50%表决权比例的股东就有权决定董事会人选,相应的,间接决定了经营管理层的人选。控制了人选,就控制了公司。《公司法》中还规定,对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66.7%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试想,如果创业公司在吸引融资增加注册资本时,遭到某股东反对且其持有33.4%的股权,则融资计划无法正常进行。当然,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性除了通过法律约束的条件来实现,最根本的是商业利益的安排。在公司治理的法律架构上也要合理安排公司股权,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
为一个优化的股权结构,必然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作用,作为公司治理的根源与治理的内容主体,股权结构会对公司治理的其他方面产生深刻影响,诸如股权结构所决定的股东结构、公司管理组织结构、企业资产结构、外部监督机制和法律环境等,这些治理内容,必须组合成一个有机的结合体,才能有效地达到公司治理的预期成果,顾此失彼的做法往往是公司治理失败的主要原因,而股权结构的突出地位,决定了股权结构治理的先行性,从优化企业股权着手,根本上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在金融危机中,这一点更为关键。在公司治理方面找到一个突破口,进行有效的股权结构优化配置,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多方面、多角度、多途径地进行,才是可取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