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产业法律发展趋势与展望--2016年最新
更新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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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直接将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到了新时期文化发展“超常态”的高度,成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最为重要的着力点,特别是文化与科技、金融在制造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有效融合,为文化产业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 。2014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我国GDP比重预计达到3.8%左右,成为我国转型时期的重点产业。2015年来,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 各行各业纷纷入股注资 ,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支持、鼓励政策 ,现象级IP剧目层次不穷,以及高票房一再被刷新。同时,随着《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电影促进法(草案)》的审议,我国文化产业从立法领域到商业模式,均在飞速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成熟。“科技创造文化,文化刺激科技”,互联网与文化产业融合成为文化产业的主要动力,互联网文化产业呈爆发式增长 。根据《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5》预计,互联网文化产业到2015年底,将占到文化产业整体市场价值的70% 。文化产业将呈现“科技”联动“文化”,科技公司整合文化内容企业,大数据商业价值转化,网络视频行业制播一体化等变化特点。得益于互联网科技与移动网络的日益发达,以及我国产业政策调整,我国文化产业呈现全球同步化的趋势。以游戏产业为例,随着苹果商店安卓商店在全球范围内的覆盖,大量亚洲游戏企业进入全球市场,除目前全球最大游戏上市企业为中国腾讯外,阿里巴巴等大型企业也在积极并购外国游戏公司 。传统文化行业中,也出现了引进海外版权的综艺节目。如《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奔跑吧兄弟》等与海外节目同步播出的中国版综艺节目。而随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颁布,在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被取消 ,外商对于中国文化市场投资增加,继迪士尼之后,环球影城、六旗等全球知名主题乐园集团将纷纷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 。美国百老汇知名演艺经纪机构倪德伦环球娱乐公司甚至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了中国首家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三)科技与文化逐渐融合,文化产业终端产品快速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技术也逐渐覆盖到文化产业,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文化产业中新型技术与终端产品的发展。以笔者服务的客户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为例,在2015年的演艺项目创投会上,除了传统的文化演出项目外,更是接连推出了上海音乐学院制作的全景声3D音响超感官空间《声立方》以及德国七阶段表演艺术公司制作的全息声3D音响互动表演《幻影2.0》,此类科技与艺术融合创新的新型演出节目受到了业内人士和观众的高度关注。而在终端产品市场,如智能手机与平板电脑等科技终端产品热销,以及近年来出现的“电视盒子”这一类产品,游戏、电影、电视、互联网、有线网络的集合,使电视成了娱乐终端的新未来。所谓“一鱼多吃”,文学作品可制作视频,也可成为手机游戏的故事背景,游戏内容又可制作成影视剧。原创作品作为产业链的源头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网络自制剧、网络文学与手机游戏高度交融发展。据统计,2014年我国视频网站自制剧达到44部,是2013年的近2倍 。而网络文学、移动游戏以及影视剧的跨媒介合作现象更加频繁,如2015年推出《何以笙箫默》、《琅琊榜》、《秦时明月》、《盗墓笔记》、《鬼吹灯九层妖塔》,都是同名小说同改编成影视剧、漫画、移动游戏,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与好评。(五)文化产业企业资本融资活跃,互联网众筹模式打破常规融资模式互联网文化产业资本主导的投融资活动愈演愈烈。2014年以来,中国国内公司共发生169起文化传媒行业并购事件,包括影视、游戏、广告、出版,有限和卫星电视等子行业,涉及资本约1605亿元。同时,互联网文化产业方面的企业上市亦在2014年呈现活跃态势,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为首,京东、微博、陌陌等互联网企业纷纷上市,累计募集超过300亿美元资金 。互联网金融以众筹模式打破了传统文化产业的融资方式。阿里巴巴推出的娱乐宝,承诺网民出资100元即可投资热门影视剧作品,除预期年化收益率外,还享有剧组探班、明星见面会等娱乐权益。随后百度、平安先后推出与《黄金时代》、《匆匆那年》等电影作品有关的理财产品 。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其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也日趋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文化产业核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案件类型增多随着版权商业化,权利人对版权的重视与维权意识也不断升温。2014年底至2015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52件(一审案件612件,二审案件440件),著作权案件所占比重超过案件总量的二分之一 ,尤其是围绕手机游戏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逐渐增多,仅笔者所在的事务所近年就先后代理了诉《六大门派》游戏侵犯金庸作品案 、 《炉石传说》游戏不正当竞争案 等多起游戏改编纠纷案件,而类似的案例在业界还有多起。新技术也催生了更多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大批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达全部著作权案件的50%左右 。2015年4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中,从案件性质上划分,其中刑事案件有4件、民事案件3件、行政处罚案件3件;从案件类别上划分,网络侵权6件(其中网络文学侵权1件、网络视频侵权2件、网络销售盗版图书侵权1件、网络销售盗版ISO 等侵权1件、网络音乐侵权1件)、美术作品侵权1件、图形(建筑)作品侵权案件1件、体育作品侵权案件1件、KTV侵权案件1件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也更加复杂,比如入选2014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的张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随着全球市场统一化进程,文化市场中所产生案件也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步,如苹果商店销售应用软件侵权案 、谷歌图书馆案 等新型系列案件,同类诉讼在包括中国、美国、欧洲多个国家几乎同一时间发生。(二)涉文化产业立法层级较低,部门规章内容杂乱,存在法律空白由于涉文化产业内容较广,且互联网在我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目前暂时并无专门的文化产业立法,主要是以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为主,相关部门规章门类繁多,而立法层级较低,对于文化产业的管理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如2014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据181号文(《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对互联网电视市场进行了治理,要求下线不合规的互联网电视盒子客户端 。虽然互联网电视市场有所净化,但行政力量干预下也导致小型视频网站无法继续经营。由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传播的技术变化极快,导致网络传播的内涵和外延都会有难以预料的变化,政府管理也难以相应及时规制,比如目前新兴的影视剧众筹融资模式合法性、综艺节目的商业模式保护,T20(tv to online)的网台融合模式与广告法的冲突等问题尚存法律规制空白。文化产业所涉及的并非一种产品,相反文化产业覆盖了电影、电视、数字媒体、音乐、出版、软件游戏等多项产业。这也就意味着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并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而是融合了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甚至破产法等多学科跨部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相关规定均分散在各项法律学科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环节也较为单一,对于从事文化产业法律服务的人员也缺少专业且成体系的培训。三、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根本保障文化产业系“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其行业内容所涉及的如电影、动漫游戏、广播电视、广告传媒、演艺等内容均与创作、作品息息相关。版权作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经营者只有开发并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才有可能形成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全产业链。正如2014艾瑞分析所指出,版权竞争可以从上游直接形成差异化和排他性,同时免去大量的用户教育成本与品牌认知推广成本,一举多得,拥有版权优势的产品和厂商会拥有先天优势 。文化产业归根到底是“创造为核,内容为王”的产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造就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对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性、原创性的承诺与保护,是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近400年的历史,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 。比如,日本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式,制订了IT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法律法规;韩国制订了《创新企业培育特别法》来激励数字内容等新兴产业,并推行《文化产业促进法》 。应当说,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四、积极推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化,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如小说、剧本、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游戏软件正式著作权的保护对象。随着全球文化产业同步发展,从业者应当注意加大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信息网络、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高新科技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原创综艺节目的保护为例,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电视引进了很多口碑极佳的综艺节目,如《中国达人秀》、《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等。电视节目的商业价值毋庸置疑,且跨国许可也很常见。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先后出台文件,鼓励节目多样性发展,对上星卫视引进节目数量和比例进行了限制,扶持节目研发创新工作,鼓励原创节目。国家的行政导向短期内势必会刺激和引发国产节目模式的研发,以笔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上海东方卫视中心为例,其即于2014年创设了独立制作人制度,设立了个独立制作人团队,致力于原创节目的创作,并陆续推出了《笑傲江湖》、《急诊室故事》、《欢乐喜剧人》等获得业界好评的节目。但在这些节目收视率屡创新高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同类抄袭的困扰,其背后反映的法律症结在于节目模式如何在法律下获得保护。节目模式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我国当下对此问题并无定论。除了著作权外,是否还可以从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角度进行综合维权,我国在这方面也暂无相关案例。对于类似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除了律师在实践中通过案例尝试摸索保护的规则外,也希望通过产业法律体系梳理,有关部门、协会可以积极进行调研,论证,结合著作权人与社会各方利益,积极献策谏言,推动相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以防类似纠纷成为原创文化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