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9上午9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一案。
据悉,双方因两项“Ipad”商标权归属问题引发纠纷,苹果公司、IP公司于2010年发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项“Ipad”商标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IP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庭审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双方公司也派人到庭。国内外多家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
庭审中,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转让涉案商标的合同关系,并已经支付了商标转让的对价。被上诉人与台湾唯冠公司存在委托关系。台湾唯冠公司与上诉人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等同于被上诉人IP公司与上诉人签约。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并向法庭申请由IP公司的一名员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被上诉人委托律师答辩称:被上诉人和台湾唯冠公司是不同的独立法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被上诉人亦未授权任何人与上诉人达成任何协议。与上诉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的主体是台湾唯冠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该协议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
当天庭审耗时5个多小时,双方争辩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