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立法体制决定于国家的本质和国家管理形式及其结构形式。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和制衡的立法体制。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级立法体制和二级立法体制,实行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由中央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地方一般不享有立法权。实行二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是联邦制国家,明确划分出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单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单一的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赋予不同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法规创制权。法规创制权是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是从国家立法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力,是为执行法律而对宪法和法律的具体化。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种一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是根据中国国情,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各方面的事物,而确定的立法体制。
(二)文化法律规范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法律渊源包括下列几部分:
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文化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行政法中关于管理文化事务的法规,是主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此外,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法对于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法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三)我国文化立法现状
从立法的目的看,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一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查、处罚等行为。一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为社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经过多年努力,可以说在调整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在文化领域我国制定了两部法律:《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发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在现有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
【服务项目】:
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保护;
大型演出、比赛等活动的法律事务、组织与策划;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文化传媒运营;
文化传媒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电影、电视、动漫法律服务;
出版发行法律服务;
互联网和新媒体法律服务;
音乐和唱片法律服务;
娱乐传媒产业投融资法律服务;
文化创业产业园区规化与治理;
文化娱乐相关行业法律顾问。